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览

    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览

    一、国际级运动健将

 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:

    (一)奥运会、世界锦标赛前8名;

    (二)世界杯团体项目前4名,混合团体项目前4名。

    二、运动健将

 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:

    (一)世界杯团体项目第5-8名,混合团体项目第5-8名;

    (二)世界青年锦标赛、世界武搏运动会、世界大学生运动会、世界

    军人运动会、世界军人锦标赛、亚运会、亚洲锦标赛前4名;青年奥运会

    各级别前4名;

    (三)全国运动会前8名;

    (四)全国锦标系列赛总成绩、全国冠军总决赛前4名,团体项目前

    4名,混合团体项目前4名;

    (五)全国青年运动会前2名。

    三、一级运动员

 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:

    (一)全国锦标系列赛总成绩、全国冠军总决赛第5-8名,团体项目

    第5-8名;

    (二)全国青年运动会第3名、第4名;

    (三)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前4名,乙组前2名;

    (四)全国少年锦标赛第1名;

    (五)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前2名;

    (六)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(或冠军赛)第1名。

    四、二级运动员

 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

    (一)全国青年运动会第5-8名;

    (二)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第5-8名,乙组第3-4名;

    (三)全国少年锦标赛第2-4名;

    (四)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第3-4名;

    (五)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(或冠军赛)第2-4 名。

    五、三级运动员

 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:

    (一)全国少年锦标赛第5-8名;

    (二)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(或冠军赛)第5-8名;

    (三)市(地、州、盟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、锦标赛前 4 名。

    注:

    1.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(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);

    (1)成年赛

    女子:46kg、49kg、53kg、57kg、62kg、67kg、73kg、+73kg、(+67kg)、团体

    男子:54kg、58kg、63kg、68kg、74kg、80kg、87kg、+87kg、(+80kg)、团体

    混合:团体

    (2)青年、少年赛

    女子:40kg(限少年赛)、42kg、44kg、46kg、49kg、52kg、55kg、59kg、63kg、68kg

    +68kg、(+63kg)、团体

    男子:42kg(限少年赛)、45kg、48kg、51kg、55kg、59kg、63kg、68kg、73kg、78kg

    +78kg、(+73kg)、团体

    混合:团体

    (3)省级比赛所设级别与上述级别不同的,由省(区、市)体育行政部门将比赛设项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后,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
    2.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8人,团体项目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,省级和地市115级比赛各级别须至少有6人上场比赛,方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
    3.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,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
    4.大众跆拳道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范围之内。

    5目力关中国协比赛组委会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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